正当防卫属于哪种救济途径(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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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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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当防卫属于哪种救济途径,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正当防卫?
什么才算正当防卫?其实很简单。举个例子。
路上我不小心踩你一足,你打我一拳,我把你按在地上往死里打。只要没打死,你可能不服气回家拿刀上门(尚未进门,)恐吓我,我直接出门对你,你在火头上自然动手足,我便用特制匕首把你杀了。也就是你被“正当防卫”了。我再通过钱财或关系请枪手把这“正当防卫”完善了。
就这样,你打又打不过,杀又杀不过,理又说不过(毕竟死人不会说话),我当然就“正当防卫”了。
你想反对,哈哈哈,你看人家张教授咋说的?前面过程不是本案关键,略去,单从你提刀上门说起。
1.我为什么要开门?
有朋友疑惑,为什么不选择报案,而是出门面对。
我家门不是住宅楼的门,如果是住宅楼的门,不开门外边的人很难进来。但是我家是有院子,是可能翻墙进入的,躲在家里并不能避免危险。(既是院子,里面就还有层门,此处该忽略)
更重要的是,我有权利选择不回避。
当危险发生时,可以选择逃跑,可以选择退让,但是更有权选择与违法,做斗争,从而有效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张教授认为: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有在现场反击侵害者的权利,即使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也由于防卫人所处的本质的优越地位,而不成立防卫过当。
2.我为什么不报警?
面临危险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想起报警。
而且,从报警到警察到达现场,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可能危险已经发生。
更何况,报警或者求助他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张教授认为:不能要求被攻击者有退避义务或者向第三者要求救助的义务。
3我有权带刀吗?
答案很简单,有。
面对你这大汉,并且携带菜刀,狠劲砸门情况下,难不成让我赤手空拳面对?
任何人都会想到携带工具,威慑犯罪,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张教授认为,乙与甲发生争吵或者矛盾,甲得知乙将要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后作了适当准备,在乙对甲实施侵害时,甲反击造成乙受伤。这样的案件,大多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互斗殴型的故意伤害罪。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识的一个误区。
他认为:受到不法侵害行为攻击的个人可以采取必要手段保全自己。(别说带刀,带枪都行)
5.我防卫过当吗?
不属于。
我在受到伤害,持刀自卫情况下,造成对方死亡,并没有想要杀死对方故意,虽然造成死亡结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张教授认为:从被侵害者或者防卫方的角度来说,由于正当防卫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而不是在侵害结果发生之后制止不法侵害。所以,需要将正当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危险)进行比较,而不可能仅将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损害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除了考虑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外,还需要考虑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损害,以及不法侵害者再有可能造成的损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想说多少是多少,谁也反驳不了,就如同小车压死一只普通鸡,可那鸡生蛋蛋生鸡,说这鸡值一万也不为过。)
来源,网上抄的。
读者朋友们,一件简单常见的打架斗殴至人死亡事件,在某大珈的论述下就变成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正当防卫”了。是可喜还是可怕呢?
2. 正当防卫属于哪种经济救济途径?
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 正当防卫可以拥有哪种救济途径?
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 正当防卫属于什么救济途径?
私力救济,也可以说“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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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当防卫属于哪种救济途径,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正当防卫?
什么才算正当防卫?其实很简单。举个例子。
路上我不小心踩你一足,你打我一拳,我把你按在地上往死里打。只要没打死,你可能不服气回家拿刀上门(尚未进门,)恐吓我,我直接出门对你,你在火头上自然动手足,我便用特制匕首把你杀了。也就是你被“正当防卫”了。我再通过钱财或关系请枪手把这“正当防卫”完善了。
就这样,你打又打不过,杀又杀不过,理又说不过(毕竟死人不会说话),我当然就“正当防卫”了。
你想反对,哈哈哈,你看人家张教授咋说的?前面过程不是本案关键,略去,单从你提刀上门说起。
1.我为什么要开门?
有朋友疑惑,为什么不选择报案,而是出门面对。
我家门不是住宅楼的门,如果是住宅楼的门,不开门外边的人很难进来。但是我家是有院子,是可能翻墙进入的,躲在家里并不能避免危险。(既是院子,里面就还有层门,此处该忽略)
更重要的是,我有权利选择不回避。
当危险发生时,可以选择逃跑,可以选择退让,但是更有权选择与违法,做斗争,从而有效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张教授认为:防卫人没有退避义务,有在现场反击侵害者的权利,即使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也由于防卫人所处的本质的优越地位,而不成立防卫过当。
2.我为什么不报警?
面临危险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想起报警。
而且,从报警到警察到达现场,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可能危险已经发生。
更何况,报警或者求助他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张教授认为:不能要求被攻击者有退避义务或者向第三者要求救助的义务。
3我有权带刀吗?
答案很简单,有。
面对你这大汉,并且携带菜刀,狠劲砸门情况下,难不成让我赤手空拳面对?
任何人都会想到携带工具,威慑犯罪,制止犯罪,保护自己。
张教授认为,乙与甲发生争吵或者矛盾,甲得知乙将要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后作了适当准备,在乙对甲实施侵害时,甲反击造成乙受伤。这样的案件,大多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互斗殴型的故意伤害罪。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识的一个误区。
他认为:受到不法侵害行为攻击的个人可以采取必要手段保全自己。(别说带刀,带枪都行)
5.我防卫过当吗?
不属于。
我在受到伤害,持刀自卫情况下,造成对方死亡,并没有想要杀死对方故意,虽然造成死亡结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张教授认为:从被侵害者或者防卫方的角度来说,由于正当防卫是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而不是在侵害结果发生之后制止不法侵害。所以,需要将正当防卫造成的实际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危险)进行比较,而不可能仅将不法侵害已经造成的损害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相比较。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除了考虑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外,还需要考虑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损害,以及不法侵害者再有可能造成的损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想说多少是多少,谁也反驳不了,就如同小车压死一只普通鸡,可那鸡生蛋蛋生鸡,说这鸡值一万也不为过。)
来源,网上抄的。
读者朋友们,一件简单常见的打架斗殴至人死亡事件,在某大珈的论述下就变成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正当防卫”了。是可喜还是可怕呢?
2. 正当防卫属于哪种经济救济途径?
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 正当防卫可以拥有哪种救济途径?
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 正当防卫属于什么救济途径?
私力救济,也可以说“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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